政策法规

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日期:11-02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 小 + 大

  5.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完善兽用生物制品检测体系,提高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控能力。支持兽医诊断制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加大残留检测技术研究力度,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支持兽药残留高通量快速检测技术研究与推广。制定兽药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科学布局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点,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风险评估,完善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建立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平台,提高兽药非法添加其他成分检测能力。
  (六)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1.优化屠宰产业布局。遵循市场规律,引导屠宰企业合理布局。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攻方向,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兼并重组,培育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养殖屠宰加工融合发展,推动建立屠宰企业与上下游产业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大型屠宰企业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屠宰企业扩大协议养殖和自养规模,减少畜禽长途运输。
  2.完善屠宰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生猪和少数民族地区牛羊屠宰准入管理,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小型屠宰场点,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企业。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加大现有屠宰企业环境治理力度。加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质管理。严格代宰条件,规范代宰行为,推动屠宰企业自营化发展。
  3.转变屠宰行业发展方式。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生产,引导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提高屠宰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加快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销售重点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实施屠宰企业品牌化战略。实行肉品分类分级制度,鼓励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4.规范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制度。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及时发布屠宰统计信息。严格落实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制度。监督代宰企业执行屠宰操作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妥善应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七)强化兽医科技创新能力
  1.完善兽医科技管理机制。坚持把服务和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兽医科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兽医卫生安全为导向,优化兽医科技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兽医教学科研单位、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信息交流共享,强化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的沟通协作。促进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加快科技创新为导向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建立协同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研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2.强化兽医科技创新推广能力建设。强化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的能力建设。完善兽医重点实验室设施,改善兽药标准物质、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品工程技术等基础研究条件。合理布局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促进外来动物疫病研究、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和畜禽产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统筹利用各级各类兽医科技资源,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示范,促进兽医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突出兽医科研重点。坚持需求导向,系统研究重点动物疫病病原学、流行病学、致病与免疫机制,新发病的诊断和防控技术,新型疫苗药物、高通量快速诊断技术,以及净化根除关键技术、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新型技术、动物源性产品致病微生物监测技术、非兽药类添加物危害识别技术、肉品品质检测技术、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风险追溯管理技术。鼓励开展细菌耐药分子流行病学和耐药机制研究,支持耐药菌感染快速诊断技术、动物专用抗菌药物和可替代抗菌药物环境污染控制研究,促进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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