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日期:11-02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 小 + 大

        (三)提高动物疫病防治能力
  1.有计划地控制净化重点病种。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生物学特点和流行病学规律,制定实施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在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中,继续实施强制免疫、监测净化等综合防治措施。在布鲁氏菌病防治中,强化区域化管理,突出抓好免疫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严格动物移动管理,推进养殖场和重点养殖区监测净化。在奶牛结核病防治中,采取风险评估、移动控制与检疫扑杀相结合的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在狂犬病防治中,重点加强免疫和疫情监测,协调促进犬类登记管理。在血吸虫病防治中,以控制牲畜传染源为重点,实施农业综合治理。在包虫病防治中,落实驱虫、免疫等预防措施,加强检疫和屠宰管理。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防治中,强化种源监测净化。维持马鼻疽全国无疫状态,到2020年力争全国消灭马传染性贫血。深入实施《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力争到2020年,除毗邻小反刍兽疫疫情国家的陆地边境县(团场)或沿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免疫隔离带以外,全国其他地区达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
  2.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坚持疏堵结合,重点防范非洲猪瘟、牛海绵状脑病等《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确定的外来动物疫病。协作加强进口风险评估、入境检疫等关键环节管理。完善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可机制。创新跨境动物疫病防控模式,完善边境口岸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外来病监测网络,建立边境免疫带和风险控制区,健全监测巡查制度,协作开展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全面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
  3.强化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一是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策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推进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出台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标准,定期发布无特定病原场(群)名录、种畜禽场疫病监测情况。探索种畜禽场净化评估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制度,逐步建立种畜禽场疫病净化长效机制。二是严格养殖场所动物疫病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健全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企业)建设标准,完善相关评估制度。综合利用金融保险杠杆,结合养殖补贴等项目和动物防疫条件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出台差异化流通监管措施,促进形成养殖场所持续改善生物安全措施的内生动力机制。三是深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完善无疫区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疫区建设。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反应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加强易感动物调入监管。健全完善评估验收工作机制。鼓励已通过评估验收的无疫区增加规定动物疫病病种。在巩固现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化管理在更大范围实施、向更高水平跨越。四是提升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重点强化市县级及以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诊断能力。优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措施,增强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信息采集传递的及时性、分析应用的科学性。加强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预备队,探索建立与养殖业保险相结合的动态调整的动物扑杀补助标准机制,合理配置应急资源,全面提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1.严格养殖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建立养殖场所兽医卫生风险分级制度,强化高风险动物饲养场所监管。实行畜禽免疫、投入品使用、调入调出、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的痕迹化管理,严格年度动物防疫情况报告制度。贯彻落实《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开展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深入治理滥用兽用抗菌药及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问题。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减少亚治疗浓度的预防性用药,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药在养殖业中的使用。实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及休药期制度,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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