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日期:11-02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 小 + 大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在巩固《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稳定和发展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兽医药品监察、畜禽屠宰等行业管理机构队伍。建立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机制,出台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管理办法和兽医机构条件能力建设标准,确立优先发展事项和重点建设任务。根据法律规定,遵循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科学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筑牢兽医体系提供动物疫病风险防治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基础。
  2.调整理顺兽医机构关系。省市县三级,重点理顺监督执法与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兽医卫生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协作机制;乡镇一级,重点统筹基层监督执法力量、防疫监管力量和兽医服务力量,形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相互支持,兽医公共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3.着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突出质量导向,扩大和充实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队伍;兼顾实际需求,管好和放活乡村兽医与村级防疫员队伍。研究调整官方兽医资格认定范围,实施新一轮官方兽医培训规划。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完善准入制度和兽医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兽医执业条件要求,优化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环境,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发展。加强兽医学历教育与兽医继续教育的有机衔接,促进兽医队伍持续提高专业技能。
  4.大力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管理机制。综合运用畜牧兽医扶持补贴政策和金融保险杠杆等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兽医服务领域。推动提高基层兽医服务组织化水平。鼓励养殖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成立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规范整合村级防疫员资源,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提高动物防疫补助使用效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将兽医公益性服务交由具有资质、具备能力的兽医专业服务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承担。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实行连锁式经营。探索通过“互联网+”、移动诊疗等方式,扩大兽医诊疗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兽医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源整合、行业自律、专业服务和权益维护,为兽医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增强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二)加强兽医卫生法治建设
  1.完善兽医卫生法律规范体系。遵循兽医队伍建设规律、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律、养殖屠宰加工业发展规律,立足现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快兽医人员管理立法,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为规范开展兽医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构建基层综合执法体系。大力推行基层综合执法,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重点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整合畜牧兽医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饲料、兽药、畜禽屠宰、生鲜乳、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从业人员监督执法等职责,逐步实现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明确细化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完善执法委托手续,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充实综合执法人员力量,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加强防疫检疫执法、应急处置等职业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推动建立条件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保障机制。
  3.构建兽医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兽医系统学法用法宣传教育,增强权力法定、权责一致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法治宣传,督促其履行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普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定期开展兽医法制宣讲和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形成管理服务对象和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兽医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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