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惩重处屠宰病死猪、私屠滥宰、注水和添加“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创新屠宰监管机制,推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屠宰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构建以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精细化屠宰监管体系。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组织开展屠宰环节产生的生物性、化学性危害因素风险监测。健全跨部门屠宰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 (十五)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推进屠宰装备自动化、屠宰过程肉品质量控制、屠宰环节食源性人畜共患病原菌和兽药残留检测、兽医卫生检验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提升屠宰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制定屠宰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将屠宰从业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屠宰操作技术工人、检测检验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屠宰技术专家库,加强屠宰技术专家支撑服务。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增强屠宰行业发展科技服务力量。 (十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做好规模以上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收购价、白条肉出厂价、屠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数据的统计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健全屠宰行业统计监测制度和信息采集体系,完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扩大屠宰统计监测范围,优化统计样本,强化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员队伍建设。发挥屠宰连接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建立从养殖到肉品消费全链条监测体系,研究分析养殖、屠宰和肉品消费全链条的价值演变关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屠宰行业发展和肉品消费。 (十七)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指导并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管理,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在产业规划、技术培训、科普宣传、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整体优势和自律作用,激发和释放全行业活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治合力,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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