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规划引导。各地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抓紧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引导养殖主产区发展屠宰加工业,鼓励肉品主销区规划建设分割加工中心,减少活猪跨区域长距离流动。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逐步形成以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和本地企业供应并重、流通有序的产业布局。 四、强化监管,规范屠宰行业秩序 (九)突出监管重点。各地要加强小型屠宰场点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抓紧出台小型屠宰场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设置条件,强化监管措施,引导大型屠宰企业通过入股、合作等方式兼并、重组小型屠宰场点,妥善解决农民散养生猪收购和肉品供应问题。要加强“代宰”行为监管,建立健全“代宰”协议制度,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代宰”企业落实屠宰操作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监督检查,禁止“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的行为。要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切实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十)抓住关键环节。要严把宰前查验关,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入厂(场)查验登记和“瘦肉精”自检制度,认真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屠宰病死生猪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关,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规程,坚决将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在屠宰过程中。严把产品出场关,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屠宰检验检疫和产品去向信息,坚决堵住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向市场或者加工场所。 (十一)坚持统筹兼顾。各地要统筹抓好屠宰监管与屠宰行业发展,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品牌化发展。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推行养殖场和屠宰企业挂钩、屠宰企业与超市对接,推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统筹抓好屠宰监管与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屠宰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严密防范、及时处置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筹抓好屠宰监管与源头治理,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兽药残留监控和养殖运输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病死、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要参照本《意见》,按照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统筹抓好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五、增强能力,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提升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引导屠宰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屠宰质量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控制技术,优化工艺流程,完善从入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推动屠宰企业在屠宰加工、检测检验、质量追溯、冷链设施、副产品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三废”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屠宰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引导屠宰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采用能满足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先进工艺,为肉品质量安全提供管理和技术保障。 (十三)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审批、屠宰检验检疫、监测评估、风险分级管理、质量追溯、诚信体系建设、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提升屠宰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研究制(修)订屠宰操作、分割、分级、质量卫生、检测检验等标准,健全屠宰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应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制定屠宰行业培训规划,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官方兽医管理,提高官方兽医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和激励、惩戒退出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引导肉品科学消费,增强公众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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