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考试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日期:04-28 作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小 + 大

  七、资格授予
  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按照报考地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学历条件的审核认定有异议的考生,应当提供学校证明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
  经审核合格的,由报考地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八、证书补发
  往年获证人员因遗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证书补发的,可根据个人需要任意选择一个考点作为申请审核地,证书每年补发一次,考生可登陆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gov.cn)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时间为10月30日至12月31日,审核时间以各地公告为准。考生应当在各地规定的审核日期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补发申请表到申请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省补发资格证书。
  九、其他事项
  1.港澳居民按照有关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规定,在广东省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广东省考试公告要求,办理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等有关事宜。
  2.2016年继续在西藏自治区进行C类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试点工作。
  3.考生可依据《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农业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开展考前培训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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