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篇

“企业+农户”合作养殖模式的总结分析

日期:04-11 作者:佚名- 小 + 大

  家庭小农收到自身的知识与资源局限,往往其生产收入并不高。然而企业却拥有较大的资金可以整合农村资源进行农业方面的种养植生产,或进行旅游开发。发展农业农民仍然是主力军,企业与农民的合作也是越来越多。然而企业与农民的在合作过程中却总是难以稳定,在众多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模式中,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调动困难
  在养殖业中,企业通过预先锁定农户的利润来稳定与农户的合作。许多鸭肉生产企业组织委托农户进行放养,并提供经济支持。农户以“记账”的形式从公司获取鸭苗、饲料和药品。在农户交付成鸭后,公司按约定的价格收购,扣除相关成本,保证农民的固定利润,以此实现利益的锁定。但按只数计算利润,养殖户会产生惰性,不重视鸭子的大小,导致企业的边际效益递减。
  有一家养殖企业对计价方式进行了改进:根据料肉比(即畜禽每增重1000克所消耗的饲料量)来结算。先根据“料肉比”对同一批交付肉鸭的农户进行排名,选出排名靠前的70%农户,并把这批农户的最后一名作为本批肉鸭的单价。比如,按该农户的养殖成本加上每只1.5元的利润,计算出总金额,再拿它除以肉鸭的总重量,得到此批肉鸭的单价。每次核算后将数据公布以示公平,农户对这种公开公正的结算方式非常满意。而且少数优秀农户每只鸭子的利润超过了2元,农户的积极性就会高涨。
  还有的养殖企业为避免农户出售产品给第三方,在提供种禽和种畜时,大幅度提高价格,导致农民的成本高于产品的一般市场销售价格,并在最后结算时保证农民的利润,这样减少了农民违约向第三方出售产品的风险。
  这些措施的本质就是加大对农户违约的经济和精神惩罚,同时以较稳定的利润吸引。农民,用质量提升下的超产奖励来激励农民,通过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来锁定与农民的合作。
  农户也会随市场选择销售对象
  企业与农民的交易方式通常是在租赁土地后,聘请农户进行种植或养殖。企业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种畜和饲料等,并签署“农产品收购协议”以锁定收购价格,以此与农户建立起独家、稳定的供应关系。
  但事与愿违,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大,农民往往在农产品价格高时卖给出价更高的买家,而在价格低迷时要求企业履行协议以保证其收益。相关法律手段很难对违约农户进行有效制约,因此通过商业模式创新,锁定与农户的关系显得尤其关键。
  农民没有聘用和产权观念,租出去地里种出来的东西仍然偷偷卖某蔬菜出口企业与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再聘请农民种蔬菜。但农民仍将土地看作是自己的,不仅不按照企业的规范要求生产,还偷偷将产品出售给其他买家。
  为此,该企业采取的措施是:重新组织,进行轮种。企业将农民从自家土地上调离,一年一换,以强化农民“被雇用”的意识。同时在蔬菜成熟期,组织人手看管和巡逻,并在政府支持下查处并解聘私下出售农产品的违约农民,以此稳定了供应关系。
  企业与农户难以形成利益捆绑
  一家水果企业成立农业合作社,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并在设计时有意识地安排农民以“整村建制”的方式加盟,选出该村最有影响力的大户作为管理者。一旦出现农户偷卖产品的情况,就取消整个村子向企业出售农产品的资格。违约农户就会被同村人指责。
  惩罚期过后,企业会允许守约村民以其它形式出售产品给企业,但对违约者的处罚是终身的。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稳固了企业与农民的供应关系,但是仍然没有从利益角度来锁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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