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10-23 作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小 + 大

  (三)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坚持“民办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的原则,畜禽定点屠宰场、年存栏能繁母猪600头以上或年饲养家禽200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边远山区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养殖场,原则上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暂存设施和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鼓励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死畜禽采用委托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和运输工具。
  (四)探索新型无害化处理建设与运营模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PPP)运作模式,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对病死畜禽资源科学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确保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鼓励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企业接受委托,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的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的养殖场(区)、户,要与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场(户)申报上交、站(所)受理确认、乡(镇)集中贮存、场(厂)运输处理、主管部门监督、保险确认理赔、财政兑现补助”的流程,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
  四、强化政策保障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要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对自购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养殖场,优先给予适当补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格落实屠宰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在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确认等环节的补助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可单独或合并享受各处理环节补助。省及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营。
  (二)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根据当地实际和风险特点,开发满足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到2018年全省实现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全覆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清收相结合,保险机构现场取证、定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死因鉴定,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科技部门要支持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新型装备研究与成果转化;县(市、区)政府要协调选定无害化处理收集与处理建设地址,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环保部门要对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优先组织环评,加强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核定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税务部门要依法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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