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要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强化沟通协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 1.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项目表 2.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高温高压化制工艺) 3.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高温发酵工艺) 4.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碳化工艺) 5.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 6.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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