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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日期:10-09 作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小 + 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全省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做好动物防疫重点工作
  (一)强化基础免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保障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要落实生产者的防疫主体责任,推行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构建多元化的动物防疫服务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保强制免疫用疫苗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依法从事非强制免疫用疫苗经营活动。
  (二)完善监测网络。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动物疫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畜禽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实验室检测工作,定期开展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动物疫病源头管理,推进种用动物、乳用动物的主要疫病净化。加强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疫病防治,重点强化奶牛健康管理,采取监测、强制扑杀、风险评估、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全面净化奶牛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
  (三)严格执法监督。加强产地检疫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加强屠宰检疫工作,保障动物产品消费安全。严格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防止发生外源性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加强对畜禽养殖、经营、运输、生产、加工、屠宰、贮藏等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加强动物疫病风险管理,科学评估、预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各环节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
  (四)加强应急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开展定期培训和疫情处置应急演练。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疫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二、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保障机制
  (一)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乡(镇)动物防疫站机构改革工作,稳定县、乡动物防疫队伍,切实解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少、素质低、待遇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官方兽医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不合格人员退出机制,落实官方兽医人员编制、资格认可和政府任命等政策。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动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动物卫生监督等其他人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70号)落实相关待遇。
  (二)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动物疫病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省农业厅要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帮助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尽快办理从保定市整体搬迁到石家庄市的相关手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快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进度,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按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向社会开放。加强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更新维护机制,提高各级动物疫情监测、诊断和预警预报能力。充分发挥省动物卫生监督指挥平台作用,加快全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和执法办案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执法信息化管理,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能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一线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省农业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制定年度计划,有步骤地提升全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硬件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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