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考试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日期:05-21 作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小 + 大

        2.水生动物类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总题量为300道,总分值为300分。具体科目为:
        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学及组织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和水生动物生理学。
        预防科目包括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病原生物学、水生动物公共卫生学。
        临床科目包括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
        综合应用科目包括水产养殖生态学、饲料与营养学。
  (五)相关要求
        报考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如有不符,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可在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上查阅),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六、考试成绩公布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发布。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考试结束后确定并公布。
        七、资格授予
        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按照报考地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学历条件的审核认定有异议的考生,应当提供学校证明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
        经审核合格的,由报考地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八、考前复习与辅导
        考生可依据《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农业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开展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九、其他事项
        1.港澳居民按照有关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规定,在广东省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广东省考试公告要求,办理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等有关事宜。
        2.2015年继续在西藏自治区进行C类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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