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工作,提高畜牧业统计数据质量,近日,河北省统计局印发《重点地区畜牧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案》,决定从2015年4月份开始,按季度对全省重点地区畜牧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 核查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列入核查范围:上报的畜牧业生产数据增长幅度明显较大;上报的畜牧业生产数据增减趋势与全省抽 样数据增减趋势明显背离;上报的畜牧业生产数据与其他类似地区相比增幅差距明显较大;上报的畜牧业生产数据及趋势与从相关部门了解和调研的情况相反或严重 不一致。 核查内容为最近报告期畜牧业生产数据质量情况。主要包括县、乡、村的当期基层报表资料、数据质量评估资料,及该地区所有畜牧业生产单位和养殖户的畜牧业生产情况。核查组成员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在全省农村统计系统抽选。 河北局将向列入核查范围的设区市统计局下发核查通知。核查组到达被核查的县(市、区)后,听取当地关于畜牧业生产统计工作的汇报,查阅县(市、区)畜牧业 生产统计资料,对当期及其上年度畜牧业生产统计汇总资料、基层报表资料、数据质量评估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复印、记录、留存。核查组对现场查取的资料进行分 析,从中抽取需要核查的乡镇。核查组对抽中的村和畜牧业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现场核查。核查采取查取资料、座谈、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核查组根据核查情况现场 如实填写核查表,核查带队人员在核查表上签字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根据核查结果中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省统计局将予以通报,并依此作为核定该地区相关数据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被通报地区畜牧业生产数据质量作出预警,并纳入 重点评估审核范围进行管理。对核查中发现的在统计数据上蓄意虚报、瞒报、干预和造假等违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统 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