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实施方案

日期:03-23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四)建立种猪性能测定与遗传评估体系
    1.种猪性能测定。采取场内测定为主、中心测定站测定为辅的方式,按照全国种猪性能测定规程进行种猪性能测定。
    中心测定: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主要对各种猪场选送的公猪进行测定,并负责对本省区核心育种场种猪生产性能进行抽测。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按农业部下达的种猪质量监测计划开展测定。
    场内测定:核心育种场育种群的纯繁后代每窝至少测定1公2母,鼓励实施全群测定。
    2.种猪遗传评估。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负责全国种猪遗传评估工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区域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本区域种猪遗传评估工作,并将区域内核心种猪场测定数据上报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依据核心种猪场或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报送的测定数据,采用多性状动物模型 BLUP方法(模型参见《全国种猪遗传评估方案》)进行种猪遗传评估,核心育种场参考评估结果进行种猪选留,在此基础上开展持续的选育改良。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及时在网络平台上公布评估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国种猪遗传评估综合分析结果,同时利用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和核心种猪场报送的测定数据进行场间性能比较,评价场内测定数据的准确性,评估场间关联度。联系专家协助核心育种场处理数据交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评估结果的合理利用。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至少每2周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并于周四前将新的测定数据上报到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于下周一将结果反馈至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
    (五)开展遗传交流
    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会同全国猪育种协作组专家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根据种猪遗传评估结果制定场间遗传交流计划,经全国畜牧总站审核后组织实施。遗传交流以种猪精液交流为主。每个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至少应与其他3个核心育种场保持持续的遗传交流。遗传交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将他场优秀种猪引入本场育种群;二是将他场优秀种公猪精液引入本场育种群。应保证有5%以上的育种群母猪用他场种公猪配种。经全国遗传评估评定最优秀的种公猪应根据场间遗传交流计划参与场间遗传交流。
    联系专家会同核心场育种技术人员共同制定交流种猪的配种计划,并由本场、交流场和专家组同时备案。所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完成遗传交流工作。
    (六)种公猪站和人工授精体系
    根据全国生猪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分布情况,2012年前选出10家种公猪站用于核心育种群的公猪精液交换。公猪站的种公猪主要来源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必须是经性能测定、遗传评估优秀的种公猪。
    为推进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纯种猪的推广,2020年前建设400家种公猪站,合理布局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点,用于社会化遗传改良与生猪良种补贴工作。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优先选用经过性能测定和遗传评估的种公猪。
    二、管理措施
    为推进《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顺利实施,确保改良计划真正取得实效,必须加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动态监管与指导。
    (一)日常管理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实行专家联系制,办公室为每个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委派1名专家组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应履行规定义务,主动开展种猪登记、性能测定及种猪选育等工作,指定一名技术人员在联系专家的指导下完成育种技术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联系专家指导所联系育种场育种群的性能测定和数据报送工作,协助育种场解决技术问题;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场内育种条件、数据交流、遗传交换计划执行情况等。
    (二)动态监管
    当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资格,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一是企业关闭或转产,不再从事种猪生产的;二是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是不配合专家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计划任务,出现数据故意造假的情况;四是出现国家规定一类传染病的。联系专家要随时掌握所负责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改良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因未尽到职责出现的问题要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家组专家资格。 
    附1: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与专家组名单
    附2: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 
    附3:《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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