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部: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

日期:02-09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努力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就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下发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组织领导
    2014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开局良好,各级农牧部门一手抓监管职责调整,一手抓屠宰行业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复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与畜禽屠宰产业发展长期积累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屠宰企业“多、乱、小、散、差”并存,屠宰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收费代宰现象普遍,屠宰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市县两级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尚未全面到位。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在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当前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尽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新机制。各地要把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积极推,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能力,依法及时处置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积极协调,大力推进市县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国务院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任务,是深化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省级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定期调度通报、专项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尽早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的畜禽屠宰监管新体制。要加强与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质量,同步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移交与强化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设,切实解决畜禽屠宰监管“缺枪、少炮、乏力”“粮不足、兵不够、马不壮”的问题。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尚未实质性完成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未完成交接的,由原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完成交接的,农牧部门要全面履职尽责,切实做到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不留空档、不留死角、不出问题。
    三、精心组织,加快屠宰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一)加快《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明确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改革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屠宰检疫制度,强化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措施,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二)健全畜禽屠宰管理配套规章标准体系。组织起草《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抓紧出台《畜禽屠宰统计信息管理办法》《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畜禽屠宰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操作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家畜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家禽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尽快形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推进地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立法。各地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监督管理办法、牛羊禽屠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国家已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抓紧地方配套立法,增强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对国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地方可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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