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兽医

规模化舍饲肉羊场疫病综合防控对策

日期:01-16 作者:佚名- 小 + 大

近年来,我国肉羊养殖业发展迅速,除一些大型肉羊养殖场实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外,农村散养户亦由原先一家一户小作坊式的粗放型饲养模式向集约化舍饲模式发展。规模化舍饲已成为我国肉羊产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随着养殖规模的增大,饲养密度的增加给疫病防控带来挑战。为了控制疫病传播,规模化羊场需建立有效地生物安全体系。从羊场的选址布局着手,建立健全的防疫体制,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消毒制度和监测方法,加强饲养管理,树立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疫病诊断和预警理念。羊场一旦发生疫病,本场兽医人员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从而控制疫病的流行,最终消灭该种疫病。

一、合理的选址和布局

规模化舍饲羊场建设应首先考虑预选场地的地形地貌、常年的主风向等。为使羊场拥有良好的环境条件,一般选址在向阳、背风、地势较高、通风良好、电源充足、水质安全、排水方便且交通便利的地带。远离居民生活区、屠宰场、养殖场、兽医医疗机构、污水污染区和处理厂,同时还要远离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规模化舍饲羊场的布局应包括生产区、生产辅助区、管理与生活区。生产区包括各种羊舍、装卸羊斜台、消毒室、消毒池、药房、兽医室、病死羊处理室、出羊台、维修室、仓库、值班室、检疫隔离舍、粪便处理区等;生产辅助区包括饲料厂及仓库、水塔、锅炉房、变电所、屠宰加工厂、修配厂等;生活管理区包括办公、食堂、宿舍等。并且严格做到生产区和生活管理区分开,且生活区与生产区有较长的缓冲防疫隔离带,生产区周围应有防疫保护设施。

生产区应按夏季主导风向布置在生活管理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羊舍应按配种怀孕舍、分娩舍、保育舍、生长育成舍、育肥羊、装羊台从上风向自下风向排列。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羊焚烧炉应按夏季主导风向设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各区之间用绿化带或围墙隔离,生产区四周设围墙,大门出入值班室,消毒室,车辆消毒通道以及装卸羊斜台。

二、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

定期消毒是切断疫病传播途径、杀灭或清除存活在羊体表病原体的有效办法。经常消毒能减轻外界病原对羊群的压力,还能使疫苗效力的充分发挥。正常情况下,圈舍每年空圈消毒2~3次,敞篷的圈舍可利用阳光来消除病原微生物,也可使用化学消毒药消毒;对于密闭羊舍,也可使用40%甲醛熏蒸消毒12~24小时。

羊舍、运动场和用具每半年要进行1次大清扫、大消毒;平时每周消毒1次,冬天封闭期和特殊情况每周消毒2~3次。每栋羊舍内的工具不得交叉使用,且需保持干燥;饮水槽和食槽需每2周消毒1次(0.1%高锰酸钾溶液);医疗器械、哺乳器械、采精、输精器械必须在每次使用之前进行消毒,用后立即清洗并消毒。羊场每批出栏后羊栏先要经过严格清洗,再用高效的消毒剂进行严格消毒,并空圈1周后方可进羊。发生传染病时,羊舍及用具要经常消毒,当传染病扑灭后及疫区解除封锁前必须进行1次终末消毒。

消毒药应选用广谱、高效、低毒、价廉、作用快、性质稳定、易溶解和使用方便的消毒药,同时配以紫外线灯消毒。羊舍地面、墙壁、笼架、饲槽等可选用烧碱、生石灰、复合酚等消毒;车辆及用具的消毒可选用乙酸、复合酚,病死羊及病羊排泄物等可选用氢氧化钠(烧碱)、生石灰等消毒后深埋或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健全的防疫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建立由防疫负责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的防疫小组。明确防疫职责,由兽医制定本场全年兽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计划,监督防疫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日常羊群的健康检查、免疫、驱虫、治疗及疫病监测;定期检查羊场的卫生情况。饲养员应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每天巡视羊舍,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兽医,积极配合兽医搞好检疫、消毒等工作,定期灭鼠、灭蚊蝇等。建立并加以落实引种隔离制度、门卫卫生消毒制度、场区消毒制度、生产车间卫生消毒制度等健全的卫生防疫制度。同时建立兽医诊断室,完善诊断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建立防疫档案、诊断记录、病历表等档案资料。

为防止疫病传入,各区应严格分隔且人员不得互串;本场工作人员和饲养员进入生产区需更换工作服和鞋,消毒或淋浴后方可入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羊场,原则上谢绝参观,必要的参观者经换鞋和工作服并经消毒后方可入内;场外运输车辆、用具等不准进入生产区,出售种羊、育肥羊时必须在生产区外进行。场内各区羊舍的用具、饲养员的工作服和鞋要严格分开,固定使用并定期消毒。

四、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和合理的驱虫方案

规模化羊场一旦发生传染病,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特别是烈性传染性疫病的发生,基本上没有特效药物可以治疗,惟一的措施是接种疫苗,使动物体产生较强的免疫力,从而抵御疫病的侵害。在生产实践中针对各个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科学的免疫接种方案尤为重要,不同的羊场应根据自身状况以及疫苗说明书制定科学详细的免疫程序(规模化羊场常用免疫程序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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