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寄生虫检验 7.1.4.1 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的实验室检验 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脚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或旋毛虫投影仪检查。有条件的场、点可采用集样消化法检查。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头部和心脏。 7.1.4.2 囊尾蚴的检验 部位为咬肌、两侧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是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内侧肌。 7.2 家禽宰后检验 家禽体表、内脏和体腔应逐只进行视检,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注意胴体的质地、颜色和气味的异常变化,特别应注意屠宰操作可能引起的异常变化。宰后检验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 7.3 家兔检验 重点检查胴体表面、胸腔、肝、脾、肾、盲肠蚓突和圆小囊等部位,判定有无异常。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7.1.2和7.2条相关要求进行。 8 宰后检验后处理 通过对内脏、胴体的检疫,做出综合判断和处理意见;检疫合格,确认无动物疫病的家畜鲜肉可按照64/433/EEC规定的要求进行分割和贮存;确认无动物疫病的鲜家禽肉可按照71/118/EEC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洗、浸泡冷却、分割和贮存;确认无动物疫病的鲜兔肉可按照91/495/EEC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洗、浸泡冷却、分割和贮存;确认无动物疫病的鲜兔肉可按照91/495/EEC规定的要求进行贮存。 经检疫合格的胴体或肉品应加盖统一的检疫合格印章,并签发检疫合格证。应用印染液加盖章时,印章染色液应对人无害、盖后不流散,迅速干燥,附着牢固。 经宰后检验发现动物疫病时,应根据下述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8.1 经宰后检验发现5.1所列动物疫病和狂犬病、炭疽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a) 即停止生产; b) 产车间彻底清洗、严格消毒; c) 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d) 畜禽胴体、内脏及其副产品按5.1规定处理; e) 批产品及副产品按5.2规定处理; f) 项处理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8.2 经宰后检验发现5.2所列动物疫病(狂犬病、炭疽除外)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a) 行8.1中a)、b)、c)、d)处理方法; b) 批产品及副产品按前3后5(与病畜禽相邻)执行5.3所列的方法处理,其余可按正常产品出厂。 8.3 经宰后检验发现5.3所列传染病时,按5.3所列的方法处理。 8.4 经宰后发现寄生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8.4.1 旋毛虫病和住肉孢子虫病 a) 24个肉样压片内,发现有包囊的或钙化的旋毛虫者,头、胴体和心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b) 24个肉样压片内,发现住肉孢了虫者,全尸高温处理或销毁。 8.4.2 猪、牛囊尾蚴病 在规定检验部位切面视检,发现囊尾蚴和钙化的虫体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8.4.3 肝片吸虫病、矛形腹腔吸虫病、棘球蚴病、肺吸虫病、肺线虫病、细颈囊尾蚴病、肾虫病、猪孟氏双槽蚴病、华枝睾吸虫病、腭口线虫病、猪浆膜丝虫病、鸡球虫病、兔球虫病、兔豆状囊尾蚴病、兔链形多头蚴病、兔肝毛细线虫病。 a) 变严重,且肌肉有退化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肌肉无变化者剔除患病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 b) 变轻微,剔除病变部分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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