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日期:01-05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8.1.3 内脏摘除时应完整去除嗉囊和食道,被嗉囊内容物、胆汁和粪便等污染的胴体应从生产线摘下单独清洗、处理。
    8.1.4 摘除内脏后,应用水冲洗胴体腔内、体表、以及设备、工具上留有的污物,冲洗用水应有一定的压力,便于快速冲去污物。
    8.2 冷却过程温度要求
    8.2.1 应采用适当的方式,使胴体中心温度在屠宰后2小时内冷却至0 ℃~4 ℃。应采用探针式食品中心温度计等测定冷却后胴体的中心温度。
    8.2.2 采用水冷却方式的,冷却水应保持清洁。
    8.3 消毒过程卫生要求
    8.3.1 屠宰后的家禽胴体如需要可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消毒,降低胴体表面的微生物水平。
    8.3.2 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设有消毒液自动添加控制装置,合理控制消毒液浓度和消毒时间。
    8.3.3 胴体经消毒后,应及时冲洗并沥干。
    8.4 包装过程卫生要求
    8.4.1 生鲜家禽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标明以下内容: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8.4.2 企业应依据《鲜、冻禽产品》(GB16869)开展科学试验,提出产品保质期限。
    8.4.3 内包装车间应配备金属探测装备,金属探测仪器定期进行灵敏度校对、检修和维护,确保金属探测器正常运行。
    8.4.4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包装材料应设立专用的贮存库,且内外包装分开存放。
    8.5 无害化处理
    8.5.1 经宰前、宰后检验发现的患有可疑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或中毒性疾病的肉尸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车辆、容器及时运送,并按GB16548的规定处理。
    8.5.2 其他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和动物组织应在严格的监督下,并在专用的设施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8.5.3 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
    8.5.4 应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8.5.5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和废弃物,应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
    9、产品检验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9.1 生鲜家禽应符合GB16869的规定。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9.2 产品出厂须经检验、检疫, 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流通。
    10、贮存和运输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0.1 冷库要求
    10.1.1 冷库温度保持在0 ℃~4 ℃以内,配有自动控制温度和湿度的装置以及温度自动记录仪。
    10.1.2 冷库内的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速维持在合适范围,有效控制冷库门开启,尽量避免温度波动。
    10.1.3 冷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并定期消毒。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出库。
    10.2 运输
    10.2.1 运输工具应密闭、内表面光滑、易于清洗、消毒,配有制冷和控温设施以及温度自动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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