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且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同时也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这也是我国安全法自从2002年开始颁布实施以来的最大革新变化。 那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法相比,有哪些亮点?又有哪些最显著的不同?这是安全生产从业者以及各级主管部门最关注的问题。作为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管理部门,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新安全法实施首日,通过本报为读者详解新安全法,时刻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 “三个必须”明确执法地位 安全职责与责任有据可依 在新安全法的众多改变中,更加明晰的安全部门执法地位以及明确的安全职责与责任主体让“安全生产”这件关乎经济发展的大事落得更实。 新安全法中规定,要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首先,新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次,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就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对于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今后也将负有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全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处罚上限提高2到5倍 情节严重终身行业禁入 安全生产,广义上说对社会经济发展紧密关联,狭义上说就是关乎每个人的生活安全。在新安全法中,对于不顾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的企业处罚也更加严格。这也体现了国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而这其中最显著的就是事故行政处罚力度和罚款力度加大。 新安全法中,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罚款的“起步价”和“上限”都明显提高: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同时,新安全法也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罚款处罚力度方面。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这也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同时,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安全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推行完善一系列新制度 安全生产践行“依法治国” 新安全法中,除了明确了安全责任的主体与相关部门职责,加大了对罔顾安全的违法生产处罚力度之外。对于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安全生产相关人才的培养也都有了明确的推进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就是其中之一。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我国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全国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而在新安全法中,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除此之外,新安全法中还对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加以详细的阐述及说明,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效力,让更多企业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各项安全生产要求的切实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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