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养殖档案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登记备案和养殖档案记录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派专人到备案猪场指导经营管理人员按照《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表格要求认真填写。记录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生猪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以便质量安全事件追踪溯源。 三、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和养殖者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省局近期将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讲解建立处方用药制度、病猪跟踪制度、防疫制度和投入品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完善投入品记录和养殖档案等内容。各地也要及时举办有关培训,加强现场指导和巡查,做到无论在临床用药还是使用饲料添加剂,都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严禁人药兽用,严禁使用禁药,严禁滥用抗生素等兽药,严禁出售休药期内的猪只,确保屠宰猪只安全。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广大从业者了解《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备案程序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内容,宣传出口肉类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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