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征求意见稿)

日期:10-22 作者:兽医局- 小 + 大

     为彻底消灭小反刍兽疫,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背景
  小反刍兽疫又称羊瘟,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可达100%。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将其列为重点防范的13种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2007年,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西藏阿里地区,农业部会同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了疫情。2013年11月底,小反刍兽疫经我国新疆边境地区再次传入并波及多个省份,农业部和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迅速行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大程度降低了疫情损失。
  二、目标
  力争2020年在全国消灭小反刍兽疫。到2016年,全国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到2020年,除相关省份作为免疫隔离带的陆地边境县(名单附后),全国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三、技术路线
  坚持内防外堵,以省为单位推进无疫区建设,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消灭小反刍兽疫。免疫省份和地区通过采取免疫、监测、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降低群体流行率,逐步达到免疫无疫状态。非免疫或通过免疫无疫验收的省份和地区退出免疫,采取监测净化、移动控制等措施,逐步达到非免疫无疫状态。在陆地边境县建立免疫隔离带,构建边境动物疫病控制区,有效降低疫情传入、发生和传播风险。
  四、防治措施
  (一)防疫监管
  各养羊场(户)应加强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定期开展清洗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进行消毒。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小区)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提高生物安全水平。活羊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进入市场的活羊,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地要根据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对动物养殖场(小区)和隔离场、屠宰加工厂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免疫接种
  免疫省份和地区按要求做好羊群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及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加强疫苗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效果。
  (三)监测预警
  各地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免疫省份和地区以病原学监测为主,一旦发现病原学阳性动物,按疫情处置。非免疫或退出免疫的省份和地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发现血清学阳性动物,同群动物就近集中屠宰。
  省级和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抗体监测为主。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农业部指定的相关实验室做好病毒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提出措施建议。
  (四)移动控制
  各地应强化活羊检疫监管,根据小反刍兽疫监测结果,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程,充分发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作用,有效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陆地边境县的活羊禁止调出,皮张等相关动物产品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运出。鼓励活羊就近屠宰,冷鲜上市,减少活羊跨区域调运数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五)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处置,及时控制疫情,防止扩散蔓延。
  对于免疫省份和地区,根据免疫状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对于非免疫或退出免疫的省份和地区,应对疫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疫区解除封锁后,所有免疫羊只就近集中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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