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兽药新法 剑指何方?

日期:10-08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第十六条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原则上不需要做复核检验。下列情形除外:
  (一)已获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在有效期内未生产的;
  (二)已获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在有效期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三)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产品在有效期内未被监督抽检的;
  (四)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产品在有效期内抽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由农业部认可需要进行复核检验的。
  第十八条明确国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兽药产品,可核发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超过2年。
  等等,不一而足。
  当然,“修订稿”配套的政策与文件还未出炉,就像前文所述比对试验、现场核查究竟如何进行,会消耗企业多少时间和成本,还是未解之谜。也许会对照章办事的正规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助长“地下药厂”的不正之风。而“兽药生产企业异地新建车间、改变生产场地生产兽药的,应当另行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规定依然保留,给企业扩大产能带来一定“麻烦”。因此,新法是把“双刃剑”,兽药行业规范之路仍长途漫漫。

上一篇: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

下一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