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原则上不需要做复核检验。下列情形除外: (一)已获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在有效期内未生产的; (二)已获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在有效期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三)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产品在有效期内未被监督抽检的; (四)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产品在有效期内抽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由农业部认可需要进行复核检验的。 第十八条明确国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兽药产品,可核发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超过2年。 等等,不一而足。 当然,“修订稿”配套的政策与文件还未出炉,就像前文所述比对试验、现场核查究竟如何进行,会消耗企业多少时间和成本,还是未解之谜。也许会对照章办事的正规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助长“地下药厂”的不正之风。而“兽药生产企业异地新建车间、改变生产场地生产兽药的,应当另行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规定依然保留,给企业扩大产能带来一定“麻烦”。因此,新法是把“双刃剑”,兽药行业规范之路仍长途漫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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