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罚则的设定问题 现行《条例》的罚则中设定的部分处罚规定不全面或处罚力度偏轻,实际难以执行。第五十六条规定,“……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但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未作出处罚规定,同时对违法经营的兽药仅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力度偏轻。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违禁药物的方式处罚规定过于单一,对“饲喂”以外的用药的处罚未明确,同时对使用违禁药物的处罚明显偏轻,显然已不适用目前的实际情况。另外,对宠物使用了违禁药物,若也适用无害化处理方式,显然不太合适。建议对此条应做适当修改,以符合当前的监管要求。现行《条例》中对未按GMP、GsP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规定不细,并未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给基层兽药监督检查带来一定的操作困难。 二 完善和修订现行《条例》的有关建议 1、制定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及完善有关配套管理制度 现行《条例》中部分条款的规定仍过于原则化,难以适应监督管理工作实践需要,这对于现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有效执行带来了一定困难。建议加快制定出台现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完善有关配套管理制度,如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等,以便对《条例》的条款作出详细规定,而且也便于基层实践操作,有助于《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2、加强兽药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鉴于目前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现状(多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以及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的要求,建议可参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做法,在现行《条例》中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主体地位,并逐步建立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兽药监督执法机构、充实监督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强化兽药日常监督,构建兽药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3、加快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出台产业发展政策 近年来,我国兽药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兽药产业发展迅速,成为门类较为齐全、品种相对多样、技术较为先进、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产业。但总体上,兽药行业门槛较低,未设置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生物制品企业的设立除外),当前兽药产业还存在着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低水平重复建设、技术创新能力弱、产能过剩等严重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随着现代农业建设的推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特别是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兽药行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匪务和新的要求,研究谋划兽药行业健康发展问题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建议加快剖定实施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出台产业发展指导政策,加强行业发展宏观调控能力,以促进兽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4、加快构建兽药监管信息公共平台 实行兽药行政许可与质量监督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是做好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建议在现行《条例》中明确构建兽药行业管理、兽药检验和兽药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便捷快速的信息交流平台,构建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签说明书、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等信息的兽药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兽药行业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各级兽药监督执法机构的监管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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