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 消毒情况 包括消毒药品种、用量、消毒方法、消毒人员、消毒时间、消毒面积(地点)等。 5.2.7 疫病监测情况 包括采样时间、数量、监测病种、结果等,应附有取得农业部认证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检验结果通知书。 5.2.8 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自检情况 应附有自检报告。 5.2.9 检疫情况 在猪饲养过程中开展的检疫情况,应附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5.3 佩戴耳标 5.3.1 第一次免疫注射时,即在猪左耳部佩戴具有唯一二维码的电子耳标,同时经移动智能识读器试读入网上追溯系统数据库。 5.3.2 电子耳标具有唯一性,一经佩戴,不得更换。 5.4 信息录入 5.4.1 将养殖档案内容对应经移动智能识读器试读入网的耳标号详细录入网上追溯系统。 5.4.2 追溯系统内信息应根据养殖档案更新适时补录,周期不得少于1个月。 5.5 出栏或转运 5.5.1 猪出栏时应将出栏猪栋号、数量、去向等录入养殖档案。 5.5.2 猪出栏时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产地检疫,合格的出具相关票证,同时录入相关信息。 5.5.3 猪转运时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检疫证明,并将转运目的一并录入追溯系统。 5.6 屠宰 5.6.1 猪进入屠宰场时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宰前检疫。 5.6.2 经宰前检疫合格的,应经移动智能识读器核对每头猪耳标信息后,方可进行屠宰。 6 追溯体系管理 6.1管理主体 县及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追溯。 6.2追溯职责 6.2.1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 6.2.1.1组织辖区内猪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划、建设与实施。 6.2.1.2监督落实猪安全生产法规和标识规则。 6.2.1.3 技术培训。 6.2.1.4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规模养猪场进行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2.1.5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6.2.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6.2.2.1 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组织供应追溯体系建设中电子耳标、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物资。 6.2.2.2 提供相关疫病诊断、监测等技术支持。 6.2.3基层畜牧兽医站职责 6.2.3.1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指导规模养猪场做好养殖档案的填写工作。 6.2.3.2 监督规模养猪场疫病免疫及电子耳标佩戴工作。 6.2.3.3 相关追溯信息的录入工作。 6.2.3.4 指导养猪场疫病诊断、监测样本的采集及送检工作。 6.2.3.5 负责散养猪档案填写、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工作。 6.2.4 养猪场、户职责 6.2.3.1 提高猪饲养管理水平。 6.2.3.2 严格按规定使用投入品。 6.2.3.3保护生产环境、减少污染。 6.2.3.4 建立、健全、如实填写、妥善保管养殖档案。 6.2.3.5做好重大疫病免疫、诊断、监测、疫情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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