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不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畜牧法》有关规定处理。《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7.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8.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9.禁止屠宰、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违反规定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规定处罚。 40.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经营和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1.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引入者未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2.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未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违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5.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46.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收缴《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7.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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