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场所的动物防疫要求 29.国家对动物饲养场所的防疫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1)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3)按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4)按规定对饲养场地进行消毒,对动物运载工具进行消毒;(5)发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6)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7)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应当建立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牲畜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 30. 国家对动物屠宰场所的防疫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1)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3)屠宰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4)屠宰的生猪、肉牛、肉羊应当具有无违禁药物承诺书;(5)屠宰生猪、肉牛、肉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6)按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7)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进行消毒;(8)发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9)屠宰动物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场(厂)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1.国家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防疫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1)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2)经营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经营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3)按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4)按规定对经营场地进行消毒,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进行消毒;(5)发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6)定期休市。 32.国家对动物产品加工、贮藏场所的防疫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1)加工、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2)按规定对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按规定对加工、贮藏场所进行消毒,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进行消毒;(4)发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3.国家对动物诊疗场所的诊疗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1)应当符合动物诊疗条件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2)具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执业兽医应当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3)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4)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5)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6)发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测、疫病防控等工作。 五、动物卫生法律责任 34.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5.国家对哪些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将如何处理? 答:目前,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实行强制免疫。《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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