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及工作规范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有:依法实施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是什么?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答:(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5)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4.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一)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二)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三)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五)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5.什么是官方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才可成为官方兽医。 6.《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施加检疫标识,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7.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诊疗条件管理 8.哪些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符合有关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怎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答:《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以下动物防疫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 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 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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