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通调运监管 从事活禽跨省调运的,应随车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该养禽场21天内的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检疫和实验室检测费用由货主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执行。 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和继续饲养的家禽,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21天。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活禽就地屠宰,冰鲜产品上市。对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进行严格消毒。 (四)其他环节的防疫监管 活禽交易场所和家禽养殖场应做好生物安全措施。 1.活禽交易场所。各地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活禽交易场所的防疫监管,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建立统一的活禽交易场所“休市消毒日”。进入市场交易的活禽,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售出的活禽严禁运回养殖场,禁止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留存活禽过夜,出售的活禽应宰杀后带出市场。 一旦检测发现阳性,畜牧兽医部门应建议当地政府关闭该交易市场。待彻底清洗消毒21天后,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交易市场。 2.家禽养殖场点。应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定期开展清洗消毒。严格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对未通过防疫条件审查的养殖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进行消毒,防控野鸟等野生动物与家禽接触。 鼓励加强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设,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计划实施。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防控工作。请各地于2014年3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农业部。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根除计划所需经费,切实保障监测、扑杀、人员防护、调查、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治经费以及相应设施设备。 (三)加强科技支撑 强化实验室能力建设,县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血清学检测能力,省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深入开展病原学研究,加强家禽H7N9流感快速诊断技术研究,建立敏感、特异、便捷的检测方法,加快形成完善配套的标准化诊断试剂。建立定期专家会商制度,及时研判防控形势,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印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以及组织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类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意识。对家禽养殖从业人员,加强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培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对经纪人和活禽运输人员,重点宣传笼具、车辆等运载工具的消毒方法,降低病毒跨区传播的风险;对活禽交易场所管理及销售人员,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宣传,提高规范运营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