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监管 (十六)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范兽药使用行为。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完善兽药残留试剂盒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备案试剂盒质量监管。开展兽用抗菌药整治活动,促进安全用药。 (十七)强化兽用生物制品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 完善飞行检查、批签发等监管措施,创新抽样机制,扩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比例,严肃查处违规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口蹄疫、猪瘟等疫苗质量检测替代方法研究,口蹄疫疫苗毒株评估、筛选工作。加强兽用诊断制品管理,加快新产品研究、评审,满足疫病监测需要。组织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严厉打击假劣兽药。实施《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加大违规标签说明书查处力度。强化兽药GMP、兽药 GSP后续监管,加大违规企业、诚信缺失企业日 常监控力 度, 推动 市场秩序 持续好转。 加强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兽药行政网上审批系统、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建设,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开展兽药标准物质供应评估。 (十八)完善兽药政策法规标准。开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调研。推进《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办法》和《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发布工作。研究制定《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用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 理办法》、《 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开展 2010 版《兽药典》未收载的兽用生物制品标准清理和发布工作。制定兽药标准编码 和 2010版《兽药典》未收载品种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组织编纂 2015 版《兽药典》,修订兽药标准。 五、加强兽医法制建设和兽医机构队伍管理 (十九)推进兽医立法。 研究制定兽医立法规划,明确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组织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研究起草《畜禽屠宰法》。开展《兽医法》立法调研,完成立法基础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形成兽医法立法报告和《兽医法(草案)》。继续做好《动物防疫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二十)加强兽医机构队伍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全国兽医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5 — 2020年)》。继续做好201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研究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组织制定《官方兽医行为准则》,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组织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落实情况调研,提出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转移支付政策建议。总结北京、辽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PVS)试点工作经验,建立我国兽医机构效能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全国兽医机构效能自评估。 (二十一)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组织制定《兽医处方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管理规范》,开展全国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十二)强化兽医 实验室管理。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地方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批、监督执法监管责任。指导、督促未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地区 加快实验室 规范化建设,开展兽医实验室考核和监督检查。组织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批和监管工作。 六、加强兽医科技管理 (二十三)做好兽医 科技标准管理。 研究兽医科技工作评价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建立兽医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出兽医科技重大需求,跟踪兽医领域公益性农业行业科研进展,引导、促进兽医科技推广工作。组织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指导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开展工作。研究兽医器械标准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兽药残留标准清理及动物诊疗、中兽医、动物福利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2014年兽医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2015年兽医标准制修订计划 。 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四)深化多边双边合作。组织参与重要国际会议,承办OIE 亚太区 新任代表会议和 OIE/JTF 口蹄疫防控会议。履行OIE 亚太区委员会主席国和东南亚 - 中 国口蹄疫控制行动执委会副主席国职责。强化兽医国际合作工作组作用,研究推广国 际标准。召开中越双边会议,组织中、蒙、俄联防联控工作。与有关国家协调签署政府间动物检疫协定有关事宜,积极开展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工作,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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