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 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 、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期、保养人等信息; (四 )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五)关键设备应当 实行“ 一机一档” 管理, 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 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 、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 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 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等信息。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 (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编号、使用日 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等信息; (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 一机一档” 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容。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 GB/T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 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 采取以下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 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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