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日期:02-07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小 + 大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全国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及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各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单位,按以下要求报送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全国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及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五、监测结果处理

(一)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监测情况,组织风险评估、预警预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各省通报情况,采取相关措施。

(二)监测中发现群体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根据病种特点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对扑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其他


《2010年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将另行下发。

上一篇: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下一篇:国家兽医局局长就兽药GSP答记者问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