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扩大畜禽良种工程、畜禽良种推广、秸秆养畜、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投资额度。认真实施国家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区建设项目,提升畜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施畜牧标准化、生态化示范场以奖代补政策,每年奖励30个示范场。实行养殖场(户)退村进园补助政策,每个养殖园区由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0.5—2万元。与镇街中心社区建设相结合,加强镇街畜牧兽医管理站规范化建设,确保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检验监测任务,加大畜牧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保障检测经费,确保检验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奶牛、生猪、肉牛良种补贴,加大对畜牧机械、饲草饲料机械等畜牧业农机具的补贴力度。建立稳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检测经费、应急储备经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防控工作经费等按上级规定比例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政策,村级防疫员可给予适当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自定。加大畜牧业科技创新、畜牧业良种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投入,积极支持畜禽新品种培育、畜牧兽医重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启动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健全现代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为动物疫病、饲料、兽药、畜产品、种畜禽、畜牧环境、牧草的监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逐步增加畜禽标准化养殖、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建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秸秆养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畜牧业科研推广和农民培训等专项投入。从2010年起,县级畜牧部门依法收取的检疫费,按预算级次纳入市、县畜牧部门预算管理,全部用于现代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事业费支出。落实饲料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以及进口种畜禽、牧草种子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初级畜产品加工优惠扶持政策。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减轻养殖场户负担。 (五)加大畜牧养殖用地供应力度。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畜禽标准化、生态化规模养殖用地,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鼓励发展和使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新型框架式畜舍建筑材料,逐步实现养殖场和农田的轮作使用。积极落实畜禽养殖用地政策,针对畜禽规模养殖的不同兴办主体和建筑性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规定,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养殖用地手续。畜牧生态循环和休闲观光型牧场,其永久性设施用地应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国土资源、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掌握畜禽养殖用地情况,及时化解用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对畜牧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将现代畜牧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畜牧、编制、发改、财政、农业、科技、国土、检验检疫、质监、卫生、金融、物价、税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现代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现代畜牧业规划、扶持、督导、考核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现代畜牧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镇街、社区畜牧经济发展,统筹协调安排现代畜牧业产业规划和布局,组织镇街、社区落实好畜牧业及相关产业建设用地、水电路建设等相关事项。 (二)完善体制机制。按照市政府《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潍政发〔2007〕5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潍政发〔2007〕56号文件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38号)要求,健全完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和财政保障五大体系。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整合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资源,充实执法人员,改善执法条件,推行县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乡(街办)三级畜牧兽医技术创新与推广机构。不断完善镇(街办)畜牧兽医管理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现行统一管理体制。搞好村级防疫员配备,强化公益性技术服务。积极探索解决制约畜牧业发展问题长效机制,扎实推进新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畜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畜牧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改革,保障和促进现代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围绕现代畜牧产业发展要求,制定出台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产业政策,并将规划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现代畜牧业发展工作列入政府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内容,实行季度调度、半年考核、年度评比,做好现代畜牧业发展工作的考核管理工作,确保现代畜牧业发展各项任务目标的如期实现。对在现代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的,特别是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依据相关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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