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截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6月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各2份、电子照片、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报送省级兽医主管部门。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 (三)资格审核及公示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的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在30日内(7月26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9月2日前)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审核盖章,并将公示情况、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电子照片、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农业部。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 (四)资格审批 农业部对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肃资格审查纪律。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可分别委托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完成此项工作。 二是加强宣传。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此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逾期不予补办。各地要结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活动,通过相关网站、报纸、媒体等途径,采用多种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 三是严格考核。各地要按照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提高效率,按时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补充不全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查;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要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各地在开展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附件: 1.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 2.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 3.从事临床教学工作证明 4.从事动物诊疗工作证明 完整文件点击下载: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4/t20130417_3436678.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