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日期:12-21 作者:佚名- 小 + 大

    4.2.6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彻底消毒10天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
    4.2.7 疫情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与控制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调运检疫管理。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做好杀虫、灭鼠工作(见附件9)。
    5.3 免疫和净化
    5.3.1 免疫
    国家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政策。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猪瘟疫苗。
    5.3.2 净化
    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以逐步净化猪瘟。
    5.4 监测和预警
    5.4.1 监测方法
    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
    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
    5.4.2 监测范围、数量和时间
    对于各类种猪场每年要逐头监测两次;商品猪场每年监测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0.1%,最低不少于20头;散养猪不定期抽查。或按照农业部年度监测计划执行。
     5.4.3 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4.4 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5 消毒
    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
    5.6 检疫
    5.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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