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部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意见

日期:11-23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五、全力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
  (一)突出抓好疫情监测预警。按照分工明确、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加快构建以国家级实验室、区域实验室、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病监测站为基础、科研院校力量为补充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体系。加强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诊断能力建设和诊断试剂管理,特别是县级兽医实验室要具备动物疫病常规诊断能力,健全完善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充实技术力量,强化各项保障。要重点围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充分发挥县级兽医实验室设备和人员的作用,带动和指导乡镇站开展疫病诊疗服务,不断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
  (二)切实加强应急管理。不断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的应急管理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相应的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
  (三)不断完善科学免疫策略。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兽医站和村级兽医室,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疫苗物流冷链和使用管理。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对布鲁氏菌病实施分区免疫政策,一类地区实施全面免疫。逐步推行狂犬病免疫。对于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病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计划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逐步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积极探索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方式和补贴方式,鼓励大型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对于达到免疫退出标准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和地区,经国家组织评估后可以退出免疫。加强疫苗生产监管,提高疫苗质量,保障免疫效果和质量。
  (四)加强流通监管和监督执法。按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动物检疫规程标准,制定和完善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科学配置执法人员,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强化执法人员能力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检疫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加快推进检疫信息化管理,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加强跨省调运活畜禽监管。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日常监管,开展不同区域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五)积极开展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积极发挥信息化建设的支撑和推动作用,以信息化助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整合资源,完善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数据库的开发建设,提高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定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规划,构建覆盖广泛、内容全面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平台,增强动物防疫信息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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