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猪场规划与布局 4.3.1 场区规划的原则 建筑紧凑,少占或不占耕地。在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猪场的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内包括 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内主要包括保育舍、育成舍、育肥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舍、病猪焚烧处理、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墙 4.3.3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清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4.3.4 场地面积 猪舍总建筑面积按每出栏一头商品育肥猪0.8m2—1.0m2计算。猪场的其它辅助建筑总面积按每出栏1头猪需0.12m2—0.15m2计算。猪场的场区占地总面积按每出栏一头商品育肥猪2.5m2—4.0m2计算。 4.4 工艺与设备 4.4.1 确定工艺方案的原则 4.4.1.1 适用于各阶段猪的生产技术要求。 4.4.1.2 有利于猪场的防疫卫生要求。 4.4.1.3 有利于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4.4.1.4 有利于节水、节能。 4.4.1.5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4.2 饲养工艺 商品猪的生产工艺应符合DB37/T 304—2002的规定。 4.4.3 确定饲养设备的原则 4.4.3.1 设备必须满足商品猪培育和生产的技术要求。 4.4.3.2 经济实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 4.4.3.3 有利于改善猪舍环境,减少猪只的应激反应,降低发病率。 4.4.3.4 宜采用现代化技术和配套设备。 4.4.4 饲养设施 4.4.4.1 保育猪应采用网、床饲养设施,其他类型 猪舍可采用地面饲养。 4.4.5 猪舍内的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 17824.4的规定。 4.5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4 5.1 建筑形式 猪舍的建筑形式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敞式或有窗式(单层或多层)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5m—2.7m。跨度以9m—15m为宜。 4.5.2 猪舍方位 猪舍朝向和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偏15以内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纵墙间距不低于7m—10m。每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10m。猪舍距围墙不低于10m。 4.5.3 猪舍内平面布置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和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4.5.4 猪舍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作1%—3%的倾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5.5 不同猪群的饲养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阶段猪的饲养密度(m2/头) 猪群类型 每栏饲养头数,头 实体体面猪栏 漏缝地板猪栏 保育猪 10—20 0.2—0.4 生长猪 10—16 0.6—0.9 0 .4—0.6 育肥猪 10—16 0.9—1.2 0.6—0.8 4.5.6 饲料供应 种猪场根据育种猪群营养需要加工价配合饲料,其配套的饲料加工厂生产能力不应低于表3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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