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0-2015年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

日期:01-19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猪肉是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的主要肉品来源,生猪屠宰是我国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承担着服务“三农”、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产业功能和社会责任。为引导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10-2015年。
    一、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现状
    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已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10余年来,生猪屠宰行业发生了以下积极变化:
    (一)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有较大提高。随着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落实,县级以上城市猪肉供应已基本上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下同),乡镇进点屠宰率近95%,私屠滥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食用猪肉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明显减少。
    (二)行业技术水平升级加快。全国机械化屠宰厂(场)已达到3000余家,较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前增加了10倍,部分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装备、工艺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三)企业规模化、品牌化效应开始显现。2008年,全国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2205家,约占全国定点屠宰企业总数的10%,年屠宰量已占全部定点屠宰量的68%;一些屠宰加工企业开始实行品牌化经营,全国已有肉类注册商标500多个。
    (四)管理有序的开放式流通格局基本形成。破除地区市场封锁取得进展,一些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已在全国或较广区域内配置生产资源,依托自身质量、品牌和规模优势,运用先进流通方式拓展销售市场,品牌肉连锁店、专卖店、冷链运输快速发展,优质猪肉产品已部分实现跨区域流通。
    (五)屠宰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2008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办法已颁布实施;屠宰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对定点屠宰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起到规制和引导作用。
    (六)屠宰执法体系初步形成。大部分省、区、市、县成立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全国已有2000多支专(兼)职生猪屠宰执法队伍,生猪屠宰监管力量得到加强。
    当前我国生猪屠宰行业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产能总量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过大;行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偏低;相当一部分定点屠宰企业设备设施简陋,未达到相关标准,屠宰操作规范和检验检疫制度尚未落实;约75%的定点屠宰企业实行代宰制,产品形态同质化、忽视品牌建设的现象仍很普遍,恶性竞争严重;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专业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生猪屠宰执法在人员、经费、装备和检测能力等方面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对猪肉质量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也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现代化转型和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生猪养殖方式、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积极变化,交通运输状况得到极大改观,同时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全社会对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的关切也越来越高,《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迫切需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优化行业布局,提升管理水平,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1.严格标准,保障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强化定点屠宰企业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2.大力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促进城乡、产区销区和东中西部的合理布局,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3.实施分级管理,提高产业集中度。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备设施、卫生安全条件、工艺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规模等标准,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等级高的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品牌化战略,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冷链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4.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严格禁止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肉品跨区域流通,清理并废止阻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域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上一篇: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下一篇: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