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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