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篇

当前我国兽药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日期:09-28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2004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以第4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条例自施行以来,对我国兽药市场的监管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尤其是近些年来与各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条例在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方面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的整个畜牧业(水产)生产和在兽药生产经营流通格局的转变,使我国兽药市场监管面临很多新的挑战,这不能不引起我们从事兽药监管部门的重视。
    一、 兽药市场现状
    (一) 兽药市场出现“直销”模式 当前一些兽药生产企业特别是一些水产药品生产企业为了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便于自己管理的形势,开始采取招聘业务员将药品直接销售给养殖场(户),以期用直接面对养殖场(户),减少中间环节,让养殖场(户)远离中间环节的盘剥,为养殖场(户)谋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这样的营销模式虽然说能够为养殖场(户)带来一些便利,既能保证养殖场(户)使用到价格优惠、质量优越的兽药;又便于生产企业与养殖场(户)面对面地交流,及时收集到反馈信息;也更有利于在出现兽药安全事故时养殖场(户)维权。但是这种“直销”模式却直接影响到了兽药监管部门对兽药质量的监管,尤其是以水产药品为甚。因为如果说是畜禽药品,监管部门尚可以通过对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兽药使用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如果在对兽药使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了有未取得生产资质和农业部审查批准的兽药以及套用其他企业的批准文号等问题兽药,监管部门可以采用追溯的形式进行反查,以致找到最终的根源。然而,对于水产药品,则因为《兽药管理条例》将使用监管权赋予给了渔政部门,业务员在将水产药品直销给养殖场(户)让兽药管理部门无法监管到位,企业用了直销的方式逃脱了监管,致使整个从产到销都逃脱了监管,特别是一些有着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地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本就是一句空话,如果连经营环节一逃脱,使用环节的监管一脱节,那么兽药监管工作就成了一句空话,兽药的质量也就无法保障,这势必会给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二) 生产企业大打“擦边球”从近期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有许多的兽药生产企业特别是水产药品生产企业大打“擦边球”。这些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将明明就是兽药的药品冠以“非药品”,而在其说明书和功能主治上却又标有治疗预防减少应激等内容;还有一部分生产企业则是在标签和说明书标上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说明(让你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无从着手而无可奈何),大钻法律的空子,从而逃避监管。
    (三)大多数经营户的经营场所条件不达标 从近期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许多从事兽药经营的经营企业或门店的经营是不达标的,不要说用去年出台的兽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来衡量不达标,就是连2004年出台的《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中所列的四项要求都不达标。许多兽药经营企业和门店呈现的是营业场所内柜台不明净、场所内通风状况不好、经营企业和门店无兽药仓储、兽药与饲料(有的甚至是农药化肥混放)混放在一起、防潮防污染设施设备无配备、兽药底下无底垫等模样,导致了一些兽药产品污染、损耗严重,使整个兽药市场经营的兽药质量偏低,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四)营者的素质普遍偏低 从近期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当前从事兽药经营的经营者和养殖业主法律和业务知识十分欠缺,质量管理制度难以执行到位,安全隐患较大。在当前许多的违法生产的进入流通领域的兽药产品中,出现频繁的无批准文号、套号或是自编号的兽药产品,只要经营者和使用者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进行核对就能够发现,但是大多数经营者却从来没有进行过有效地核对,更有许多的经营企业和门店甚至于连生产企业有无生产资质,是否取得兽药生产的GMP证书,兽药产品是否取得合法的批准文号和标签说明等都不进行核查就马虎地批 进企业的兽药产品进行经营,导致了大量的非法兽药流入市场流入到使用环节用于动物身上,严重地影响到了我国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 多数兽药经营者不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 建立完整的兽药购销记录,这是我国《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及配套规章为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而作出的刚性规定,目的是为了在出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时可以进行有效的追溯,以便寻找到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源的一种措施。然而,一些经营者或出于逃避监管或是出于懒的原因,总是在有意识或是无意识地不按规定建立起本企业或门店的完整的购销记录,也不保留好自己购进和销售兽药的凭单,规避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非法兽药出现假劣兽药产品数量过多的风险,保证其利益的最大化。
    二、监管方面存在缺陷
    (一)《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有缺陷 当前,我国的兽药监管执法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就是2004年修订后的《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其配套规章,然而结合近几年兽药监管的实际来看,法规条文中尚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尤其是在一些监管方面漏洞很多,条文规定的不确定不清楚,让实际的监管工作陷入了无法操作的境地。诸如,在一个县畜牧兽医局想要对一个 未经过农业部审查批准的兽药产品进行销毁时,却发现在《兽药管理条例》所有的条文中均找不到如何执行假劣兽药销毁的相关规定。还有就是在《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明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性;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概念有些让人感觉模糊不清,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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