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07-06 作者:中新网- 小 + 大

    中新网7月5日电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6日。《征求意见稿》主要从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禁养区和限养区、建设环评、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的预防措施。《征求意见稿》指出,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物主要是粪便、污水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作为宝贵资源,可以作为肥料还田或者制取沼气、发电等用途。如果处理得当,畜禽养殖废弃物绝大多数可以通过综合利用的形式变废为宝,最终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举报受理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污染防治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第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措施等。
    第十条(禁养区)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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