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对污水进行多级处理,达标排放。建议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肉猪场(小区)或存栏母猪1000头以上的猪苗生产场(小区)采用。 6.1 生态型 “生态型”粪污处理方法又可分为“农牧结合生态型”和“能源利用生态型”两种。 “农牧结合生态型”将畜禽养殖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 “能源利用生态型”利用畜禽粪污厌氧发酵生产沼气,供给生产或生活用能,沼液、沼渣全部还田利用。 6.1.1 农牧结合生态型 “农牧结合生态型”可分为两类,即“舍外集污生态型”和“舍内集污生态型”。 6.1.1.1 “舍外集污生态型”粪污处理方法 ①猪:“舍外集污型”粪污处理方法采用干清粪工艺,在室外建二级防雨防渗漏粪便堆放场、集污池,将猪粪存放于粪便堆放场,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排放入集污池中贮存,贮存时间不低于60天,粪污全部农业利用。 ②种鸡和蛋鸡:采取干清粪工艺,粪便堆沤作有机肥,污水贮存于舍外的二级防渗集污池中,贮存时间不低于60天,粪污全部农业利用。 6.1.1.2 “舍内集污生态型”粪污处理方法 ①猪:“舍内集污生态型”粪污处理方法采用水泡粪清粪工艺,粪污在室内漏缝地板下的集污池贮存,池深一般为:配种怀孕舍、生长育成舍1.5米以上,分娩舍、保育舍0.8米以上,集污池容积能贮存粪污3个月以上,待作物或林木等需要施肥时全部农业利用。除此之外,可在室外建一能容纳2个月以上粪污量的防雨防渗漏集污池。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舍内集污生态型”粪污处理方法只限于现有养猪场,并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 ②肉鸡:采取“垫料养殖、干清粪、粪便作有机肥、无废水排放”的粪污处理方法。 6.1.2 能源利用生态型 6.1.2.1处理工艺 “能源利用生态型”粪污处理工艺流程如下: ①沉砂池:水力停留时间需1小时以上。 ②酸化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需1天以上。 ③厌氧反应器:宜选用升流式固体反应器(USR)、推流式反应器(PFR)全混合厌氧反应器(CSTR)工艺,水力停留时间需8天以上。 ④沼液贮存池:容积为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沼液量。 6.1.2.2污水处理各环节最低要求参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农业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2-2006)和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有关要求。 6.1.2.3固体粪渣堆肥的相关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农业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有关要求。 ①堆肥起始水份应控制在40-60%。 ②堆肥温度应控制在55-65℃、且持续时间不少于5天,最高温度不宜高于75℃。 ③固体粪渣堆肥场需防雨防渗,容积为能容纳3个月的粪渣量。规模猪场每出栏10头猪配备1m3粪便堆肥场所,规模化鸡场(小区)每出栏2000只肉鸡或每500只存栏种(蛋)鸡配备1m3粪便堆肥场所。 6.1.3 要求匹配的农业土地面积 原则上只建有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粪便、污水完全农业利用,每出栏5头肉猪需配套1亩土地;建有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所生产的废弃物完全农业综合利用,每出栏10头肉猪需配套1亩土地。植物对有机肥量的需要量差异较大的,需配套的农业用地可根据所种植物来决定(可参见附表1)。规模化鸡场(小区)需配套的最低农业用地面积可按鸡场(小区)类型和规模换算成出栏猪来计算,换算比率为:10只存栏种(蛋)鸡、40只出栏肉鸡换算成1头出栏猪。 6.2 环保型 “环保型”粪污处理模式适用于无条件采用“生态型”粪污处理模式的规模化养猪场(小区)。 6.2.1 处理工艺 “环保型”又称“能源利用环保型”,采用干清粪的清粪工艺,污水采用“固液分离-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强调厌氧发酵生产沼气,供生产或生活用能,而且污水经处理后要求最终出水达到国家和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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