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日期:05-25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小 + 大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适时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规模;地方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地方冻猪肉储备规模。同时,适当增加活体储备规模。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继续投放剩余中央冻猪肉储备。地方政府也要继续投放地方冻猪肉储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继续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规模。地方政府也要继续增加地方冻猪肉储备规模。如有需要,可报请国务院同意,继续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规模,并要求地方政府继续增加地方冻猪肉储备规模。

(2)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

(3)增加政府和商业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同比下降5%时,在坚持现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中国政府网和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二)市场监管。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强化对肉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料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不法行为。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地方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完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有关部门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蓝色、黄色和红色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冻猪肉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机制要求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采取措施,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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