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日期:05-25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小 + 大

    第四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兽医法规标准体系
  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满足兽医事业发展需要的要求,加强兽医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将成熟的政策、标准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构建法制健全、政策有力、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既与国际规则接轨,又适应我国国情的兽医政策法律体系。
  以兽医行业管理为重点,健全完善兽医法律法规。修订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加快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立健全兽医法规规章体系。积极推进兽医法律法规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
  健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制修订工作机制,规范制修订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工作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强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动态管理。
  二、构建财政支持长效保障机制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优化结构”,建立财政支持兽医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建立适应国家兽医事业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突出财政支持兽医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化支持兽医发展的财政投入结构,探索政府、企业、社会等经费多方投入机制,加强兽医事业资金投入的效益评价。
  进一步加大对兽医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制定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和完善边境地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检疫监管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完善的兽医卫生基础设施,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监测系统、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系统、动物检疫监督系统、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等有效运转。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站在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兽医事业纳入公共卫生的管理范畴,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兽医事业发展的领导,加强对实施本规划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协会、养殖户的责任和义务。大力宣传兽医科普知识和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关心参与兽医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形成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强大合力,努力开创兽医事业发展新局面。
  各级兽医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本规划的部署上来,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坚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集思广益,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认真谋划好本地区“十二五”兽医事业发展思路和重点。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建议,争取重大政策支持。加强与社会化兽医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沟通协作,加强年度计划与规划的衔接,对重要工作设置年度目标,充分体现本规划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规划各项重点工作和本地区具体规划,确保顺利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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