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确诊口蹄疫病例 疑似口蹄疫病例,病原学检测方法任何一项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疑似口蹄疫病例,在不能获得病原学检测样本的情况下,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或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6 防控 6.1 加强检疫 6.1.1 定期检疫 每年每次注射疫苗前均尽可能地对牛群进行一次检疫,保证没有自然携带野生毒株的动物。另外,要搞好环境卫生检疫检验工作,确保环境和其它外源性因素无口蹄疫病毒的存在。 6.1.2 产地检疫 按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奶牛在离开饲养地和进入交易市场或进入其它养殖场(户)之前,必须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也须严格消毒,且有消毒证明;另要有牛只的口蹄疫免疫记录。 6.1.3 异地调运检疫 按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国内跨省调运奶牛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起运前两周,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奶牛场。 6.1.4 进口检疫 严格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要求,严格遵循动物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按程序申请检疫。 6.2 加强免疫 6 .2.1 群体免疫 坚持进行疫苗接种,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定期对所有牛只进行系统的疫苗注射,使牛具有较好的保护力。 6.2.2 免疫程序 预防免疫要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奶牛生产周期较长最好免疫3次,春、秋、冬三季免疫,条件好的牛场可进行4季免疫,春、夏、秋、冬最好各一次。 6.2.3 紧急接种 当周边地区发生口蹄疫疫情后,为了自身保护,应采取紧急行动,免疫计划可提前或加强免疫1次。 6.2.4 疫苗来源 所用牛口蹄疫疫苗必须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的供应商或相关部门提供,疫苗质量安全尤为重要。 6.2.5 免疫档案 各奶牛场(户)在科学合理按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的前题下,必须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包括免疫动物号、疫苗来源、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6.2.6 抗体监测 各奶牛场应无条件接受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牛群的定期免疫水平监测,条件好的奶牛场可邀请相关部门或机构,检测抗体水平,以便及时加强免疫。 6.2.7 注苗前牛体况检查 在注射疫苗之前,各牛场兽医必须掌握各群牛的健康状况,以防止免疫失败或发生其它疾病。 6.3 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防疫消毒制度:场门口要有消毒间、消毒池,进出牛场必须消毒;严禁非本场的车辆入内。猪肉及病畜产品严禁带进牛场食用;每月定期对畜舍、牛栏、运动场用2%苛性钠或其他消毒药进行消毒,消毒一定要严、要彻底。 周边地区发生口蹄疫疫情后,除加强免疫和管理外,给易感牛口服一些抗病毒的中药或相关产品,以提高奶牛免疫力,增强抗力。同时,要加强营养,改善日粮水平,增强奶牛体质。 减少与疫区人员、运输工具等的接触;如需接触,必须严格经消毒。 6.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奶牛有口蹄疫临床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实。 6.4.1 疑似疫情的报告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诊断为疑似口蹄疫病例时,采集病料,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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