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畜牧业经济与金融支持不相匹配。吉林省畜禽养殖业和加工业的产值已分别达到农业总产值和农产品(12.30,0.00,0.00%)加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和30%以上,但信贷规模仅为农业贷款总额的7.6%左右,信贷规模与畜牧业发展规模不匹配。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前各地仍处于重农轻牧的认知阶段,须在认识和投放两个层次上解决农牧并重和并进问题。 (二)没有形成良好的畜牧业产业链,缺乏龙头企业的拉动和辐射作用,户多面广量小的分散经营管理模式增大了信贷风险。目前吉林省畜牧业龙头企业较少,对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有限,影响了畜牧业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发展,制约了向现代畜牧业的转型。全省大部分的养殖户处于分散经营,庭院养殖阶段,给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增加了经营成本和管理难度。例如:某县农行发放的一笔2380万元养羊贷款,涉及养殖户1017户,分布在10个乡、97个村、225个自然屯,每名信贷员平均负责170个养殖户,距离该行最远的养殖户村屯达120公里,往往导致信贷员到户率低,跟踪管理不到位,对养殖户和养殖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得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三)抵押物不足成为制约畜牧业信贷支持的瓶颈。从对金融机构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发放的畜牧业贷款相对集中于抵押贷款,即要求贷款方能提供足值贷款抵押。而从畜牧业的特点看,其资产主要沉淀在活禽、活畜,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家有万贯、带毛不算”,这意味着养殖户的主要资产难以作为抵押物出现。而固定资产方面,养殖业的厂房多为简单的框架结构,价值较低且土地等生产资料多为租赁所得,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即使个别拥有所有权,也因远离闹市区而潜在价值较低,这些因素使得养殖户难以提供符合贷款需求的抵押物,制约了畜牧业贷款满足率的提升。 (四)畜牧业保险缺位加深金融机构“慎贷”心理。畜牧行业特点决定了该行业受疫病等影响较大,急需保险服务及时跟进,但目前保险服务力度及服务覆盖远远不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保险公司人力、物力不足,承包手续和理赔服务不完善。另一方面养殖户存在参保意识不强、保险难以形成规模、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管控、防灾防疫措施不力等问题,使得保险公司对畜牧业保险望而却步,加大了畜牧业获得贷款的难度。 (五)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制约了畜牧业企业的做大做强。目前吉林省还没有一家畜牧业企业上市公开募集资金,企业资金需求单纯依赖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一方面,企业缺乏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融通资金的理念和意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经营实力较强的企业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引导和辅导。 四、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畜牧业贷款担保中心建设步伐,化解金融支持制约瓶颈。贷款抵押难是制约当前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成立畜牧业贷款担保中心无疑是解决此问题的最佳途径,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畜牧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建立,把工作重点放在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的完善上:一是由财政部门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每年注入一定资本金,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二是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部门对担保公司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风险补偿;三是尽快建立银行、政府、企业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按相关规定,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贷款按比例担保,明确责任划分,强化对银行的激励机制,发挥银行监控体系优势,达到共同防范融资风险的目的。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投放机制。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内,应尊重和顺应畜牧业生产周期和经营特点,赋予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客户一定的用款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金状况灵活安排贷款归还日期,在规定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而不能呆板地到期全部收回,再重走程序放贷。同时,建议各金融机构应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中,专列畜牧业贷款规模或者设定畜牧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最低比例。同时,继续创新信贷方式,降低信贷门槛。 (三)依托畜牧业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实践证明,建立规模化的畜牧业产业链是提高畜牧业抗风险能力和附加值的关键。金融机构应依托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好信誉的畜牧业龙头企业,对从育种、饲料、养殖、防疫到屠宰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的整个畜牧业产业链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延长产业链条,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开发服务其上下游客户的信贷产品,拓宽金融支持的广度和深度。 (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功能,拓展金融支持畜牧业的广度和深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牧业龙头企业利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适当降低畜牧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标准,允许一定规模的畜牧业龙头企业发行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尽快将生猪纳入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提供供需均衡的远期价格,降低成本,为广大养猪户、肉类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手段,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五)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化,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建立畜牧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成立由政府部门牵头、畜牧、贷款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共同参加的评估小组,对被认定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及时予以补偿,有效保全信贷资产安全,消除银行发放畜牧业贷款的后顾之忧。 (六)政府应积极为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创造条件。一是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创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营造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洼地效应”;二是注重培育和建立优质畜牧业项目库,及时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畜牧企业,通过银企保洽谈会或者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在银行、客户及担保公司之间搭建沟通和合作的平台;三是扩大畜牧业贷款有效抵押物范围,用足用好土地流转相关政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创造条件,从而丰富畜牧业贷款抵押的方式和品种,有效缓解畜牧业贷款抵押物不足问题;四是切实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通过以奖代补形式鼓励养殖大户改善条件,扩大规模,形成养殖规模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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