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日期:12-03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六)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各地要综合本地养殖业发展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科学测算和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快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对现有在编、在岗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抓紧明确其官方兽医身份。加强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兽医专业人才的管理,采取签约、聘用等有效形式,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辅助工作。完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以及人员招录制度,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四、创新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机制
  (七)强化全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按照分类管理与分级指导结合、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并重的原则,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规范跨省检疫审批,强化检疫出证管理,推进检疫申报点建设,创新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大对饲养生产、隔离、屠宰加工、经营储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快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跨区域案件联防联动机制、检打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部门间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八)健全完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国家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实施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各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省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构,及时对辖区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同风险状况,确定动物卫生监管重点和检查频率,实施风险管理。强化源头管理,指导养殖生产者遵循良好的健康养殖和兽医卫生规范,有效降低动物疫病等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风险。
  (九)实行区域化动物卫生监管制度。国家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提高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强化活畜禽跨省调运监督管理,逐步推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区销区联动制度,严格出证官方兽医和出省检疫合格证明管理,督促落实产地和企业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安全责任。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工作,积极申请国际无疫区评估认证。鼓励和引导畜禽生产企业开展生物安全区建设,加快提高畜禽养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十)实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基本要求,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建设思路和技术路线,提高建设质量和实际应用效果,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全程可追溯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检疫审批、官方兽医出证、跨省调运监管等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以及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人员培训、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等工作经费,应严格全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作为政府公共服务法定职能的定位问题。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转移支付、无害化处理补助等专项财政投入政策。
  (十二)继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重点加强办公设施设备和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工具等仪器设备建设,加强隔离检疫、无害化处理、可追溯体系建设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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