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

日期:11-24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三、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一)认真梳理法定职责。目前,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11部。各级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承担的法定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将涉及种畜禽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畜禽养殖及资源保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岗位责任。要定期对所负责实施的每一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评估,分门别类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二)整合畜牧兽医执法力量。要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单独设置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畜牧兽医部门单独设置的,要实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对现有的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同时加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的牌子,归口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要明确细化综合执法机构职能,科学评估工作量,调整增加综合执法人员编制。力争在三年内县一级全面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为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严格办理委托执法手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业管理的相关处罚职能交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办理委托执法的相关手续,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双方责任以及委托期限等内容。
    (四)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处理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关系,处理好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受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切实肩负起赋予的法定职责。
    (五)规范执法管理。建立健全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要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强化对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执法”,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
    (六)切实保障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有序开展。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动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强化综合执法机构,健全执法队伍,加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将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推进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兽医局。今后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本地区年度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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