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概念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是对动物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以动物标识编号为数据轴心,将牲畜从出生到屠宰历经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贯穿起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把生产管理和防疫监督数据汇总到数据中心,实现牲畜从出生到屠宰全过程的数据网上记录。通过移动终端和固定终端设备核查动物来源,实现对动物的快速、准确溯源,为行政决策和快速处理疫情提供高效的信息平台。 二、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背景 (一)形势需要 1.畜牧生产的需要。 2.疫病防控需要。 3.食品安全需要。 4.打破技术壁垒需要。 (二)国际组织的要求 1.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相关要求与规定。“当动物离开他们最初的饲养场地时,必须带有标明原产地的永久标识,以确保有效溯源。” 2.WTO(世界贸易组织)对标识的要求与规定。“进口国将追溯作为强制性进口要求是符合SPS(动植物检疫)协定的。” 3.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识的要求与规定。ISO9001-2000规定:应在生产产品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有控制和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4.欧盟颁布的178/ 2002 号法令,要求从2004 年起,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的家畜都能够进行跟踪与追溯,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 (三)发达国家建设情况 1.加拿大:《动物卫生法》明确规定动物需要标记或加施标记物。 2.美国:州和州之间流通的商品猪需要标识,制定了动物饲养及相关企业和动物个体编码标准体系。 3.欧盟:所有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进口。 现在全球90%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80%的国家已经建设或者正在建设追溯体系。 (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1.2002年农业部13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戴免疫耳标。” 2.2005年1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3.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牲畜耳标即新型二维码耳标,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4.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5.关于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动物标识及疫病追溯体系介绍 (一)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 第一阶段:系统设计、技术攻关与项目规划阶段 1.2001年提出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设想。 2.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在国家没有专项经费投入的情况下,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关键技术研发,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成功突破。 3.2004年正式上报国家发改委。2005年8月,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国家数据中心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移动智能识读器、票据打印机等追溯设备列入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投资规划,为启动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了条件。 第二阶段:四省市试点阶段 1.农业部于2005年12月下发《关于开展动物防疫标识溯源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59号),标志着追溯体系试点工作的开始。 2.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重庆、四川四省市进行,共涉及试点县212个,试点乡镇157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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