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6、场内消防 4.6.6.1、兔场应有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39的规定执行。 4.6.6.2、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一的给水设施。 4.7、卫生防疫 4.7.1、种兔场应有完整的防疫体系,各项防疫措施完整、配套、简洁和实用。 4.7.2、兔场周围有围墙,并有绿化隔离带,生产区入口设车辆消毒池和消毒间,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车辆应严格消毒。 4.7.3、饲料间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场外饲料车严禁进入生产区。 4.7.4、污水粪便处理区及病死兔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在隔离区内,与生产区隔离,病兔尸体处理按GB 7959执行。 4.7.5、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兔舍设置防护网。 4.8、环境保护 4.8.1、新建种兔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种兔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兔场。 4.8.2、新建种兔场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应与种兔场的建设同步进行。 4.8.3、种兔场粪便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以合理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符合GB 7959 的规定后,方可运出场外。 4.8.4、种兔场污水必须经过以生物降解为主的处理,处理后排放时符合GB 8978 或GWPBX的规定。 4.8.5、种兔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的改良措施。 4.8.6、场区空气污染物含量不超过GB1455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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