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水源 种兔场水源水量充足,水质符合GB 5749 的要求,便于保护和取用。 4.2.4、社会联系 种兔场建在居民区之外,保持500m以上距离,风向处于居民区的下风头,地势低于居民区,避开居民污水排出口,远离化工厂、屠宰场、制革厂、牲口市场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地方,且避开其下风处。 交通便利,距重要道路300m以上(如设隔墙或天然屏障,距离可缩短至100m),距一般道路100m以上。 保障电力供应,靠近输电线路,同时自备电源。 4.3、规划与布局 4.3.1、规划的基本原则 建筑紧凑,同时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种兔场的分区 种兔场建筑设施必须明确分为生产区、管理区、隔离区三个,各区之间界限明显,联系方便。管理区占全场的上风和地势较的地段,依次为生产区,隔离区建在下风和地势较低处。 生产区包括各种类型的兔舍和有关生产辅助设施;管理区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饲料间、车库和防疫消毒设施等);隔离区包括兽医室、病死兔处理间和粪尿处理设施。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大于50m,并用防疫隔离带或墙隔开。 4.3.3、道路设置 种兔场与外界需有专用道路连通,场内主干道宽5.5m—6.0m,支干道宽2m—3m。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净道不能与污道通用或交叉,隔离区必须有单独的道路。道路应坚实,排水良好。 4.4、工艺设备 4.4.1、确定工艺技术方案和设备选型的原则: 有利于卫生防疫,满足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保要求,有利于节水、节能,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设备外观整齐、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有利舍内环境控制、观察和管理兔群,优先选用性能可靠的定型产品,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现代化通讯及自动监测等技术和配套设备。 4.4.2、种兔场采用笼养的饲养方式。设置种兔舍、仔兔哺育舍、幼兔(育成)兔舍。 4.4.3、种兔舍和幼兔(育成)兔舍采用自动饮水装置。 4.4.4、人工上料,食槽喂料,设置或不设置草架。 4.4.5、清粪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 4.5、兔舍建筑 4.5.1、建筑形式 4.5.1.1、兔舍的建筑形式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敞式兔舍(敞棚)、半开敞式兔舍或密闭式兔舍,密闭式兔舍实行“全进全出”制。 4.5.1.2、兔舍内兔笼的排列可以用单列式(二层或三层重叠兔笼)、双列式(二层或三层重叠兔笼)和多列式(单层或两层兔笼)。 4.5.2、兔舍朝向和排列 兔舍采取南向,但可根据当地情况向东或向西偏转15度以内;兔舍之间平等排列;兔舍间距不少于兔舍高度的1.5—2倍。 4.6、配套设施 4.6.1、饲料供应 4.6.1.1、饲料加工间和饲料库的配置应符合保证生产、加速周转和合理储备的原则。 4.6.1.2、种兔场建设项目内配置的饲料加工间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并配以主、辅料库等必要的设施。 4.6.2、给水排水 4.6.2.1、供水设施选用无塔衡压供水装置或能保证供水压力为1.5kg/平方米—2.0kg/平方米的水塔进行供水。 4.6.2.2、场区内应用地下暗管,雨雪采用明沟排放,两者不得混排。 4.6.2.3、管理生活区的给水、排水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6.3、供暖、通风与降温 仔兔哺育舍应考虑供暖,种兔舍在夏季应因地制宜设置降温设施;兔舍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兔舍跨度大时采用机械通风。 4.6.4、供电 电力负荷等级为三级。当地供电条件满足不了三级负荷时设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场计算用电负荷的二分之一。 4.6.5、场内通讯 种兔场内应设置通讯联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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