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兔生产逐渐由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生产发展。为提高规模兔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种兔场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根据国内种兔的生产现状与种兔场的建设经验提出的。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福昌,侯明海,姜文学。 种兔场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兔场的建设规模、场址选择与建场条件、规划与布局、工艺与设备、兔舍建筑、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等。 本标准适用于种兔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种兔的配套 现货养兔生产中,许多采用品种(系)育种、系间杂交的方法来制种。生产中将各世代、各亲本群的相互关系统称为“种兔的配套”或配套系。 3.2、祖代种兔场 专门饲养祖代兔的兔场为祖代兔场。 3.3、父母代兔场 专门饲养父母代兔的兔场为父母代兔场。 3.4、密闭式兔舍 又称无窗兔舍,外围护结构密封,舍内环境可人为控制与调节的兔舍。 3.5、开敞式兔舍 外围护结构为开敞或有窗,环境条件主要靠自然条件,可辅人工调控的兔舍为开敞式兔舍。 3.6、室外笼养兔舍 在露天环境条件下放置兔笼,笼顶设盖,笼内养兔,兔笼和兔舍合二为一。 3.7、哺育舍 专供饲养哺乳期仔兔的兔舍。 4、要求 4.1、建设规模 4.1.1、建场要求 种兔场建设应根据建设地区资源、建设地区和周边地区市场需求量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建设规模要求 种兔场的建设规模以年出栏兔或存栏基础母兔的数量表示,按下表1划分建设规模。 表 1 种兔场建设规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年 出 栏 兔 (只) ≤5000 5000—20000 ≥20000 年存栏基础母兔(只) ≤200 200—800 ≥800 4.2、选址与建场条件 4.2.1、地势、地形及面积 地势高燥,地下水位2m 以下;背风向阳,避开产生空气涡流的山坳和谷地;地面平坦或稍有坡度,坡度1%—3%;地形开阔、整齐和紧凑,不过于狭长和边角过多;可利用自然地形地物如林带、山岭、河川、沟河等作为场界和天然屏障。 一只基础母兔及其仔兔按1.5平方—2.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一只基础母兔规划占地8平方米—10平方。 4.2.2、土质 种兔场土壤质量符合GB 15618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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